在这一年里 他不仅遭受了刑求逼供的肉体上的折磨 更使他心伤的是他的情人小蕾离他而去。他在回忆录中写道:

在这房中 我历经了国民党特务们的凌辱刑求、历经了好朋友的陷害出卖、历经了亲弟弟的趁火打劫、历经了小情人的黯然离去、历经了终年不见阳光的孤单岁月……虽然我在多少个子夜、多少个晦冥、多少个“昏黑日午” 我噙泪为自己打气 鼓舞自己不要崩溃 但当十个月后 当小蕾终于写信来 说她不再等我了 我捧信凄然 毕竟为之泪下。①

看着自己孤零零的影子 他感觉到天要塌下来了 整个世界都已不属于自己 他的情绪一度处于低落状态。

1972年2月28日 李敖被移送到景美秀朗桥下军法看守所第二房 继续看押 等候审判。数月后 转至11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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后又调第八房。在这里 他度过了四年八个月的牢狱时光。在狭小的牢房里 他用一块破门板搭起了一个简易的书桌 这个书桌加上床铺的面积 占了全房的1/2 另外的1/2用来散步、活动 吃喝拉撒睡。在房的四角不乏潮湿中生存的其它生命 白蚁、蟑螂、壁虎、蜘蛛、蜈蚣……都户限为穿、来去自如。他在房内的户限与来去 主要靠墙与地交接点上的一个小洞 长方形 约有35×15公分大 每天三顿饭 就从小洞推进来;购买日用品、借针线、借剪指甲刀、寄信、倒垃圾……统统经过小洞;甚至外面寄棉被来 检查后 也卷成一长卷 从小洞一段段塞进。小房虽有门 却是极难一开的。门虽设而常关 高高的窗户倒可开启 可是透过窗上的铁栏看到的窗外 一片灰墙与肃杀 纵在晴天的时候 也令人有阴霾之感。

1972年3月10日 李敖以“与彭来往带信罪”、“家藏文件入伙罪”、“监狱名单外泄罪”等三项罪名被判刑十年。收到判决书后 李敖拒绝上诉。但是军事检察官韩延年认为量刑太轻 要求复判 于是又等待复判 这样一拖 三年半过去了。1975年8月12日开庭重审 适逢蒋介石去世不久实行大赦减刑 故李敖的刑期亦相应减短。判决书的“主文”是:

李敖预备以非法之方法颠覆“政府” 处有期徒刑八年六月 褫夺公权六年 减处有期徒刑五年八月 褫夺公权四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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