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人说,是“血案”造成的。“血案”发生在1927年,他俩正式分手,是在1931年年中。这么说来,“血案”和分手似乎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。

有人说,是“戴孝风波”引发的。严格说来,这次事件更多的是在两人分手的天平上增加了砝码,似乎也算不上是直接的原因,毕竟在此之后,他俩又在一起生活了半年多。

有人将原因归结于孟小冬“是个涉世不深、不足20岁的单纯幼稚姑娘,对一切事物都看得不深不透”。可以将这样的说法理解为:单纯幼稚的孟小冬被梅兰芳骗了。这个说法更加牵强。孟小冬自幼学戏,六、七岁时就开始“跑码头”,是个在复杂混乱的梨园行摸爬滚打长大的姑娘,而非一位养在深闺、菽麦不辨的温室花朵。

还有人说梅兰芳在访美期间,孟小冬不耐寂寞,又生出新的恋情。梅兰芳得知后,斩断了情丝。此说,很多“孟”派大不以为然,甚至根本不予承认。如果说支持此说的人因为没有公开“新的恋情”的确凿证据而不那么理直气壮不那么具有说服力,因此授人以柄的话,那么,反对此说的人也不能因为如此就义正辞严地断然否认,因为他们也不可能了解事实的全部。“新的恋情”是什么?显然不是结婚、公开同居,有的只可能是情愫暗生、眉目传情。既然如此,不明真相的人又如何能武断地说“是”或“不是”呢。

可以确定的是,此说显然暴露出泾渭分明的“梅”、“孟”两派。“梅”派出于保护梅兰芳,将两人分手的原因归于孟小冬;“孟”派却不甘如此,不能容忍心中的女神名誉受损,而奋起反击。在没有利益关系的外人眼里,孟小冬到底有没有新的恋情,很难说,或者说,不知道,或者说,不清楚。

有史料说,1931年,在孟小冬聘请的郑毓秀律师和上海闻人杜月笙的调停下,梅兰芳付给孟小冬4万块钱作为赡养费。也有人说,梅兰芳给孟小冬钱,是他访美后回到北京时,得知孟小冬在天津欠了债,于是给了她几万块钱。不管怎么说,给钱是事实。孟小冬收了钱,却似乎并不领情。

在两人分手两年之后,即1933年——他们是1931年分手的,也就是梅兰芳访美归国后近一年——且早已一个生活在天津、一个迁居到上海,孟小冬竟在天津《大公报》头版,连登3天“紧要启事”,似乎因为不堪忍受别人针对她的“蜚语流传,诽谤横生”,为使社会“明了真相”,而略陈身世,并警告“故意毁坏本人名誉、妄造是非、淆或视听”的人,不要以为她是一个“孤弱女子”好欺负,她不会放弃诉之法律的“人权”云云。

本来孟小冬的这一公开声明,应是针对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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